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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发表时间:2021-04-05浏览量:3682【小中大】
广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下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六条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筹备工作,一般应于理事会届期结束前半年召开理事会,研究换届选举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包括总结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工作、安排财务审计,确定换届改选时间、地点等。如需修改章程、调整会费标准的,还包括拟定章程修订草案、会费标准调整草案;
(二)制定换届选举程序及办法;
(三)组织会员入会登记,审查会员资格,商议解除违法违规会员资格,并讨论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四)组织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
(五)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册;
(七)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八)组织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会团体理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的,一般由会长、秘书长、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由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担任;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可由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换届筹备工作办公室成员主要由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不担任办公室主任的,由领导小组另行指定。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如有修订章程和调整会费标准的议题,应在会前充分听取会员(会员代表)意见。
第九条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党政机关及群团组织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应坚持“先报后选”原则,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报其任免单位同意后,方可作为候选人或候选单位代表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可推荐或自荐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换届筹备工作办公室汇总候选人推荐或自荐情况,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讨论。
第十二条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在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的基础上,经民主协调、充分酝酿后,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在理事会负责人中表决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章程中予以载明。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60天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登记管理机关结合社会组织业务系统录入的会员信息提出意见:
(一)广州市社会团体换届情况表;
(二)换届大会会议议程;
(三)财务审计工作安排;
(四)选举办法;
(五)监票人、计票人名单[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六)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如需修改章程、调整会费标准的,还需报送章程修订草案及章程修订说明、会费标准调整草案及会费调整说明。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应召开理事会,审定换届选举材料,表决确定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将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大会一周前,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修改章程以及调整会费标准,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选举形式、被选举人信息、拟任社会团体职务和选举意见等内容,同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其中,选举形式包括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选举意见包括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审计期自本届理事会成立起至下一届会员大会召开前三个月。
第三章 会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对会员名单予以确认。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制定《会员名册》,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提出。理事会或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要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并在公示期满后7日内对社会组织业务系统中的会员信息予以更新。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方式应遵循民主、有效原则,换届选举、审议章程、调整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无记名投票表决外,其他议题一般为举手表决。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并审议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报告;
(五)审议选举办法;
(六)审议换届选举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以上6项内容可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逐项举手表决通过。
(七)听取章程修订说明、会费调整说明,审议章程修订草案、会费调整草案(无需修改章程或调整会费标准的,此项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删除);
(八)听取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情况,并投票选举。
以上2项内容应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逐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九)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应采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方式按以上议程选举产生含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在内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其他社团按照章程规定采用间接选举形式的,完成以上议题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休会,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新当选监事(会)成员列席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
(一)听取并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二)听取并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三)无记名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五)主持人宣布新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名单;
(六)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举手表决聘任秘书长;
(七)表决通过聘用名誉职务、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如涉及此内容);
(八)表决通过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如涉及此内容)。
新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复会,并参照以下程序继续开会:
(一)主持人宣布新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二)新当选会长讲话;
(三)大会闭幕。
鼓励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清点人数: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大会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选票: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场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会员代表)确认后,当场封箱;
(四)发放选票:严格按照“一人一票”、“一家会员单位一票”原则,并统计、公布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五)填写选票:填写选票应清晰准确,并按规定的符号填写;一张选票中所选总人数多于应选总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总人数的为有效票;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判定是否有效;无效选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
(六)投票:有会员(会员代表)资格的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计票,计算出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八)宣读计票结果:汇总计算票数后,由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宣读计票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由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参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和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内容应含有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包括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调整会费标准以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表决方式及具体情况等。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内容应含有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包括新当选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常务理事人选、监事长人选的表决方式及具体情况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及备案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所需材料可登录广州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查阅。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将以下材料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广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情况报告表;
(二)换届大会会议纪要;
(三)换届大会签到表;
(四)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六)换届审计报告;
(七)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得票具体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结果,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章 延期换届和届中调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会团体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应在本届理事会届满前一个月履行完内部程序,并在广州社会组织业务办理系统相应栏目提交申请。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应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监事单位的代表届中进行调整,由理事会或监事会确认。
社会团体届中需调整或增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的,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社会团体届中新调整或增补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每年第一季度前要对所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情况进行梳理。对届期将满的社会团体,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产生的内部纠纷,可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在理事会中协调解决;
(二)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
(三)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给予全程指导,必要时现场监督。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发〔2021〕8号)
http://mzj.gz.gov.cn/gznpo/dt/tzgg/content/post_7223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