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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

    作者:发表时间:2017-02-28浏览量:488

    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12月5日以粤民发〔2016〕171号发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根据《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8号)由中共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适用于《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调整的全省性行业协会负责人应当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适用于《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调整的全省性行业协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选举结果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超过2个,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兼职不得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一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适用于《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调整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或者聘任产生。

      聘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由理事会聘任产生。

      第十四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理事长)应每年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述职。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17/4/content/post_3365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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